津医专科〔2021〕33 号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战略,发扬学术民主,活
跃学术气氛,加快科技创新,保证教学与科学研究的有效开展,
着力提升高校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部令第 35 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由卫生、教育、科研和管理专家的代
表组成的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术委员会主任领导下充分发挥
在学科及专业建设、科技创新、科研诚信、学术评价、学术发展
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
规范,积极探索专家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对教师在人才培养与科技创
新工作中的咨询服务和指导作用,加快学校内涵建设,提升学校
办学能力,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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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
配,原则上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
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
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
的 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
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专家组成名单,经校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政治觉
悟高、原则性强、顾全大局;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正确认识学术发展中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尊重他人研究成
果和知识产权,遵守学术规范;
4.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
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
(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
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
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
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
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
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
届。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全校遴选具有正高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1人担任秘书长职务,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
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
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
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
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
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
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
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
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
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
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学术委员会要定期组织或
委托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机构医学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
文等科研成果进行核查。加强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
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
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
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
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
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
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
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
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
应职责。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
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
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
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
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
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
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
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
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
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
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由学校划拨。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5 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