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序 言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始建于1908年,始称天津公立女医局附设女医学堂。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天津市卫生教育资源整合,先后将多所学校并入。1998年天津市护士学校与天津市职工医学院合并,2002年学校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转制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2007年天津市卫生局技工学校并入。2011年学校经财政部和教育部批准成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9年学校经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成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B档)。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倡导“把学生培养成为人文精神与科学素养、创造能力统一的实用型医学人才,既会做事,又会做学问,更会做人”的理念,奉行“严谨、求实、创新、奉献”的校训,弘扬“以人为本,自强不息,求索进取,共创未来”的精神,以“为全民健康培养高素质职业人才”为办学宗旨。学校立足天津,服务京津冀,辐射全国,依托行业,走校院(企)联合办学之路,助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建成世界水准、国内领先的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示范校、服务健康特色校、科技服务创新校、国际合作品牌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简称为天津医高专;英文名称为Tianjin Medic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TJMC。
学校域名为www.itjmc.edu.cn;学校邮编为300222。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天津市河西区柳林路14号,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由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举办,教育教学业务接受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学校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育、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建立健全师生参与、民主协商、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制度机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规范办学行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等事宜;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第八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
(二)根据社会需求与办学条件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在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调整招生专业规模,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四)围绕人才培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五)依法依规设置教学系(部)和其他内设机构;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依法依规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并依法依规颁发学业证书;
(九)使用与管理学校财产和经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的义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为师生员工工作学习提供服务;
(四)依法依规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接受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根据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和其它类型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战略、政策、社会与行业需求,岗位的调整,自身发展需求的变化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和专业方向,主要发展医学及其相关专业、健康和养老服务类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根据专业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与条件。
第十三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坚持德育为先,从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创新能力等方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教学质量管理制度和监控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条 学校注重产教融合,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共同参与教育教学全过程,在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师资培养、基地建设和行业企业员工培训、技术服务、人才需求等方面深度合作,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完善学术管理制度、体制和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推动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的紧密结合,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文化传承与创新发展,结合卫生职业教育的特点,建立传承传统文化、彰显时代特征的校园文化,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学校为行业开展卫生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为社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党委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三)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四)加强各级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八)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九)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校长作为学校行政负责人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全面负责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校务工作。校长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
(二)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学校重大改革和发展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学校规章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确定学校专业布局,明确专业发展方向;
(五)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六)筹措资金,审议年度预算、决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利;
(七)负责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负责学校招生就业工作;
(九)负责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根据分工协助校长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党委会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成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工作需要,校长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设教学、科研、教辅机构由学校根据教学任务、学科建设等事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在控制额度内调整设置,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下设二级学院(系、部),不断完善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系、部)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单位,在学校办学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推进自主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人才培养工作。按照学校要求拟定专业招生计划建议,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及课程思政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教育、创新创业及就业指导工作,加强日常教学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二)负责本部门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组织教师师德建设和“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建设高水平专兼结合的教学、科研团队;
(三)负责本部门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对接产业升级和临床、企业技术进步,满足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需要,与行业企业共建真实、仿真的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稳定的校外顶岗实习基地;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教科研、社会服务、培训和国际交流活动;
(五)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申报并执行预算,管理和使用相关资产,开展部门内部绩效考核;
(六)履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系、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系、部)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学院(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由党组织书记与主任共同负责学院(系、部)事务,以党政联席会议为本学院(系、部)重大事务的最高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为学校专业设置计划方案的设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学术价值的评定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委员会成员由教学、科研及管理方面的教授(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在学术委员会主任领导下审议学校与专业发展规划,评审、推荐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推荐各种学术荣誉人选,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二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学校成立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的咨询、指导和审议机构,对学校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实习基地建设、教学质量管理等提出规划及咨询意见,在学术委员会组织下开展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从事教学或临床工作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及医院、企业专家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委员会,指导开展岗位需求调查和研究、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研究拟定专业发展规划,指导开展与专业相关的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研究工作,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大纲等教学文件。委员会成员由熟悉本专业的教育教学规律、人才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情况,具有丰富的教学或管理经验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材选用委员会,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教材选用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根据教学改革的要求,制订教材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教材规划的实施。组织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教材申报工作及各类评选工作。收集各类教材编写、出版等方面的信息,审定学校各专业的教材编写规划和年度编写计划(包括校本教材、统编教材)。审核教材内容的意识形态,审核校本教材的内容,规范教材编写及选用,提升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及配套的信息化资源的开发能力,更好地在教材中融入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等内容。针对学校教材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制订相应的教材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校园安全管理委员会。校园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安全、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管理规定的制定,对安全生产、危化品、消防、治安、政保、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学院(系、部)负责人组成。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民主管理,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制度以及民主协商机制,保障师生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主要职权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三条 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是学生群众性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正当表达学生诉求,维护学生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每年召开一次。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常设机构学生会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等校内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按岗位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对学校发展、改革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四)平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依法获得薪酬;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建立和完善对教职工的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工职业发展能力、综合素质能力和履行职责能力,提升教师双师素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岗位晋级、收入分配、奖励或处分的主要依据。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章 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学生是指被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勤工助学,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公平享有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和各种技能、体育比赛的机会;
(五)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及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
(七)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享有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享有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人民、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服务体系,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学业指导、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文化体育卫生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八条 对在生活中遇到经济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九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办学经费来源方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全面预算管理体制,采用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方式。学校建立财务预决算、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等制度,保证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学校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包括属于学校所有、占用、使用的有形、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它资产和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组织办学资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外单位和个人为学校筹措建设和发展资产。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所有、占用、使用的有形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它资产和权益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十七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图书文献与档案、信息技术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在校期间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服务。
第十章 社会关系
第六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与评价。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与各级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交流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与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与具备相关资质的医院、科研机构等签署教学和联合培养学生协议,作为教育教学和培养学生的基地。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校友的联系,为校友提供支持和服务,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
第十一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徽由中心的蛇杖图案、蛇杖下方三个绿叶图案、1908字样和周围圆形排列的中、英文校名构成,整体图形为正圆形。图案为: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校徽,校徽下方为中、英文学校校名。校旗大小为:二号旗(2.4米*1.6米)。图案为: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校歌《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由校长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时应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定位、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改章程;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202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