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各部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国家公派留学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公派留学政策,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综合考虑国外物价上涨、公派留学人员学习生活需要以及国家财力等因素,结合《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财教〔2010〕28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需要说明的几点注意事项:
(一)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是指我校给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二)艰苦地区补贴是指我校对赴高原、多病、艰苦、高温国家(地区)的公派留学人员发放的特殊生活补贴,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三)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艰苦地区补贴为每人每月的资助标准,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依据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实际留学的时间,按月或季度发放。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发放。
(四)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已领取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的公派留学人员因故中途回国或提前结束学业回国的,应退还中途回国期间或提前结束学业期间的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退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的数额原则上以天为单位计算。因回国航班原因造成提前回国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七日以内的,可不退换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
(五)通过两国政府间交流协议派出的互换奖学金项目留学人员,对方提供的奖学金标准高于公派留学资助标准的,奖学金全部归留学人员个人;低于公派留学资助标准的,由国家提供部分补贴。具体标准需上报市教委根据本文件规定和对方国家提供的资助情况确定。
(六)享受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的留学人员,既要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又要注意维护公派留学人员的尊严,保证顺利完成在外的学习、科研任务并按期回国服务。
请公派留学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
附件2:《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公派留学人员艰苦地区补贴标准》
联系人:詹少凡
联系电话:18630990033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国际教育学院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