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外国留学生在校管理规定
第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我校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机构,统一协调各类别各层次留学生的招生宣传、招生、日常管理和教学协调工作。
第二条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做任何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
第三条 留学生应维护和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彼此尊重各个国家和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尊重教师和学校的工作人员,团结同学,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第四条 留学生应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不得有破坏公共财产、赌博、吸毒、酗酒、斗殴、性骚扰或其它不良行为。
第五条 留学生未经事先申请并经学校宣传部批准,不得在校园和留学生住地散发、张贴、展览宣传品、集会通知,不得自行放映电影或举行各类集会、舞会,不得在校内进行广播活动。
第六条 留学生不得做与其身份不相符的事。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凡接收留学生勤工俭学的院系和其他校内部门,应在留学生开始勤工俭学前,向国际教育学院通报有关情况并备案。
第七条 学校为留学生组织的活动或各类优惠服务,只限留学生本人参加和享受,各类票证不得转让或转卖。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及时将票证退还学校有关部门。
第八条 留学生可参加我国公开的政治活动和我校学生会的有关活动。不吸收留学生参加我国内部的政治性活动。
第九条 留学生在保证遵守我校规章的前提下,经学校审查同意,可在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办其国庆日、独立日、革命节的本国或多国性活动,但不得有反华、攻击第三国等内容。
第十条 对留学生的重要传统节日或宗教节日(如宰生、圣诞、复活节等),学校不放假。如学生请假,可准假1-3天。由外地回驻华使馆过节者,准假不得超过7天。校内不提供进行宗教仪式的场所,留学生在校内不得进行传教活动。
第十一条 留学生在校内成立以学习和友好为目的的本国或多国成员组成的学生社团或组织,应由组织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本市公安机关和校保卫处备案。成立跨学校、跨地区的组织、举行集会或游行的,均应由组织者向本地市公安机关申请,按我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留学生可在校内学生食堂就餐,自觉遵守食堂的规章制度。留学生患病可到校医院或校外医院就诊,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违犯以上规定和其它规章制度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立即回国。若是公费生,由我校将情况通知派遣单位。
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习成绩优秀、遵守我国法律和校纪校规、尊重老师和学校工作人员、团结同学、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留学生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5日起实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