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交流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2022.02.18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促进国际学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为国际学生在我市学习提供便利,提高我市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市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保卫处分工对全校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


第二章 招生、教学、校内管理

第五条 我校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校内管理按照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就具有外国国籍的,以及祖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移民并获得外国国籍的,其申请作为国际学生进入学校专科阶段学习,除符合学校的其他报名资格外,还应持有有效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30日前)之内有在外国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外国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第七条 学校设置国际学生专职辅导员岗位,积极向国际学生传播中国文化,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要,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国际学生专职辅导员按照不低于中国学生专职辅导员比例配备,纳入辅导员管理工作体系进行工作要求、考核评价和建设管理,享受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岗位奖励绩效,由党委学工部同国际教育学院联合进行管理。


第三章 社会管理

第八条 外国人申请到我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即JW202表,见天津医专国教〔202010号:附件2)根据有关规定申领和使用,填写并经市教委盖章后,由学校报市外办。

第十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学生所在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国际学生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十一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招收。

第十二条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我市常住的国际学生,其父母须正式委托在我市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委托手续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在我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学校交由公安部门当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以及我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培养和管理,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218日起实行,本规定与《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外国留学生招生录取管理办法》(国教〔202010号)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并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